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南县**镇**社区**街**号,现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号老养护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南环路劲龙装饰店门口路边盗窃了被害人陆某某、王某某放在电动车坐垫下车厢里的一部梦幻粉色OPPOA5手机和一部粉色VIVOX9plus手机。
2、2019年11月1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南环路广南县人民检察院门口路边盗窃了被害人伏某某的一辆白色爱尚牌电动车(车牌号:云HB8409)。经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伏某某被盗的爱尚牌电动车价值32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伏某甲、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伏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车辆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31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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