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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儿子王某某将石林县****管理站栽种在石林县**大道****村村口对面公路边绿化带内的9棵川滇桤木树(俗称“水冬瓜”)和2棵云南拟单性木兰树锯断盗走。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11棵树木价值6560元。

另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树木11棵、三轮车一辆、油锯一把(附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及犯罪记录查询;(3)到案经过;(4)石发改价认字〔2019〕1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赵某某、普某甲、李某某、普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云精鉴字(2020)第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辨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测量记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其他书证:(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2)石公(石)责管字[2020]第01号责令严加管教通知书;(3)残疾人证复印件;(4)随案移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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