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医院走廊上**病床睡觉的韩某某的一部正在充电的银色华为NOVA4手机盗走。经昭通市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26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供述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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