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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博园担任**时,明知郭某甲、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欲进入本市丰台区园博园内并在园博湖中偷撒渔网窃取湖鱼,其在收取2200元人民币后,为其窃取湖鱼提供方便。后民警在郭某甲驾驶的车辆中起获从园博湖内打捞的鱼,其中白鲢鱼200条,重914斤,花鲢鱼3条,重96斤,草鱼9条,重83斤,共计打捞鱼类1093斤。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983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抓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人指认下网捞鱼现场的照片、被盗湖鱼照片、渔网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北京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情况说明、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严某某、刘某某、芦某某、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严某某暂住地搜查笔录、郭某甲暂住地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证人严某某、郭某甲、刘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起获被盗湖鱼并进行分类称重的执法记录仪录像、民警走访的录像视频、微信账号情况及转账记录;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跃

检察官助理 聂朵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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