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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华联大卖场快递存放处多次盗窃他人快递,后张某某于11月16日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在其暂住地起获被盗鞋子一双、裤子一条、枕头一个。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

检察官助理:崔璨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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