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7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街**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间的一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楼**单元**号内,窃取被害人谢某某(女,21岁,浙江省人)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8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间的一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号楼**单元**号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女,30岁,陕西省人)黄金手镯一个(销赃价格1154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间的一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号楼**单元**号内,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耐克牌运动鞋一双。
被告人张某某后主动投案,已退赃退赔。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明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在京;
2. 案卷4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无冻结款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