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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国**集团(香港分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 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区**号内,因刘某某(女,35岁,辽宁人)有19万元借款一直未偿还,而采用支付宝转账、支付宝提现、微信充值等方式从刘某某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卡中共转移27万元,差额共计8万元。赃款已退赔,双方已和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协议及收条、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信息及交易记录照片、手机交易记录照片、招商银行交易记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竞

检察官助理:黄勤怡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材料7页、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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