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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骑自行车从南宫市北胡办事处孔家庄村来到南宫市胜利街爱心馒头房领取馒头,看到被害人杜某某领完馒头去赶集,张某某趁杜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窜至冀南南路某家属院杜某某家中,用手把外门上面的锁拽开后进入杜某某家中,将杜某某家中半桶棉油、一条旧皮裤和一个旧录音机盗走,以上物品均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杜某某出具的《请求》;2.物证:扣押男士皮裤及相关文书,发还录音机一台、食用油半桶、男士皮裤及相关文书;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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