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铃木摩托车(内有现金3500元)。次日上午,张某某在麻丘街骑行所盗摩托车时被明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52元。案发后张某某退赔了所盗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5.价格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1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案发后退赔了所盗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张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00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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