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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博爱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口发现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棕色电动车车把上有一个黑色钱包,心存贪念,趁无人之际将此钱包及包内的现金2233元和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退休证、一张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后将包内的2233元现金取走,将钱包及包内的一张居民身份证、一张退休证、一张银行卡等物品又还回原处。2020年8月26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担心被发现,将其盗走的2233元现金又放回郜某某的电动车内。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承诺书等;2、被害人陈述:郜某某报案和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光盘一张及视频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兵

检 察 官:郝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博爱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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