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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市场**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576元。2020年4月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领回被盗电动三轮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领条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5690****。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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