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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9********,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先购买贪玩蓝月游戏账号(游戏名“周润发”“zhou1988****,成某某”bt6966****)并卖给被害人孙某某,待孙某某将其拥有的42件游戏装备导入“成某某”bt6966****该游戏账号后,于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在其位于黑龙江省萝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通过邮箱(邮箱号qw601601@**.com)将该游戏账号找回并将孙某某的游戏装备占为己有,部分装备已被其变卖。经鉴定,被盗装备价值人民币157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张某某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二)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李某某证言;

(四)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6张、孙某某提供游戏、转账截图、办案说明2份、丰满区发展和改革局情况说明1份、126网易电脑截图2张、游戏及转账截图、收条、谅解书;

(五)搜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3张;

(六)鉴定意见:吉林市丰满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2020)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部分赃物无法作价。建议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敬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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