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卖房后借住到德惠市**乡**村**家中。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高某某外出之际将高某某的直补存折偷走,并将存折内的2400元人民币取出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2400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村信用社一本通交易截图、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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