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9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市,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市。因涉嫌盗窃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将被害人柳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6212264********内的存款盗走,合计人民币79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2.立案决定书;3.案件提起综合材料及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微信支付查询明细及聊天记录;6.刑事谅解书;7.情况说明。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春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原居住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共一册及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