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75年10月18日被磐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月21日被磐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6日释放。另因贩卖管制刀具,于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间先后五次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12年8月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磐石市**街**商场附近,趁人不备,将程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OPPO牌直板手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磐石市**街**商场附近,趁人不备,将金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苹果牌8PLUS手机盗走,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金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搜查证及搜查笔录;4.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5.指认作案时着装及赃物的照片;6.收取证据材料清单及收款收据;7.刑事判决书及羁押证明;8.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金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十张。
五、指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六、鉴定意见
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发价认字[2020]14、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视频资料
磐石市**商场附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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