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村***堡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刑满释放后无生活来源,于2020年7月3日12时许,在吉林市高新区***浴池洗完澡到二楼休息大厅休息时,见休息大厅靠墙位置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将两部手机放在床边的扶手上,张某某趁大厅里无人时将两部手机偷走后离开现场。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春市长春站南出口***站点**1通讯手机店以人民币69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詹姆士G20手机销赃,在**2通讯手机店以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将盗窃来的8848M6尊享版手机销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经讯问,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詹姆士G20及8848尊享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还于2020年6月21日19时许,在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网咖内盗窃红色华为手机一部,手机被其销赃,赃款被其挥霍。
2020年7月27日,经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窃的詹姆士G20手机价值900元、8848M6尊享版手机价值8000元,总价值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二份、立案决定书二份、抓捕及破案经过、被害人南某某的户籍信息、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四份、扣押清单四份、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金华集团销售统一票据二份、返还清单、辨认现场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张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询问光盘各一张;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录制的讯问光盘二张;4.鉴定意见: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四份;6.搜查笔录二份;7.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盗窃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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