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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汉族,文盲,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户籍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周口市川汇区**乡**庄**号。2015年因盗窃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刑8个月;2016年因盗窃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刑7个月;2017年因盗窃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2018年因盗窃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刑1年;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庄梁某某家中,撬开其家门口进屋,将梁某某放在东屋的1.7万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人口信息、前科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黄巍

202071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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