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号**号**单元**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7日,在周村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尹某某的红色爱玛牌小苹果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80元。
2、2019年9月29日,在周村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陈某甲的红色爱玛牌小红果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30元。
3、2019年10月23日,在周村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陈某乙白色超威牌CW-威荣-B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9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陈某乙。
4、2019年11月1日,在周村区**附近,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黑色小羚羊牌T60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7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梁某某。
5、2020年1月7日,在周村区**医院西侧停车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香槟金/白色速派奇牌Q蜜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
6、2020年1月12日,在周村区**医院西侧停车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的黑色新奥斯牌TDT1605Z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8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尹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倩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89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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