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张金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村民,住该村。2011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金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8年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0日15时许,在哈尔滨市玉山路28号院内,被告人张金龙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大众高尔夫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现金700元,本田雅阁钥匙(价值人民币270元)一把、手包(价值1,500元)一个盗走。
2、2018年7月13日15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口处盟科时代停车场内,被告人张金龙将被害人于某某的奔驰轿车副驾驶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现金3,000元,路虎揽胜车钥匙(无法作价)一把盗走。
3、2018年8月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嵩山路交口盟科时代停车场内,被告人张金龙将被害人郝某某的奔驰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现金800元盗走。
4、2018年8月4日21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会展中心停车场内,被告人张金龙将被害人张某的白色速腾轿车玻璃砸坏后,将车内现金3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张金龙共实施盗窃四起,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元。
经检举,被告人张金龙于2018年8月1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金龙的作案工具;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金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金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2月15日
附:1. 被告人张金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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