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3月12日因盗窃被通江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村**组,用砖头砸开罗某某家厨房的门锁,将墙壁上悬挂的腊肉盗走,其中猪腿20根,120斤;前夹肉3个,42斤;包包瘦肉2块,40斤;猪尾巴15根,4.5斤;猪耳朵5个,3.5斤;猪头肉8斤;猪舌5个,3斤;猪心2个,2斤;香肠25斤;五花肉100斤;狗腿4斤。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人民币9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监控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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