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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农民。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将客厅内一纸箱中的五包香烟(价值:50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有前科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衍虎

2020年9月23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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