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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南开区王顶堤东方之珠洗浴中心内三楼休息大厅沙发上休息时,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该沙发旁的更衣柜手牌拿走,后至更衣室用该手牌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更衣柜打开,盗窃刘某某放于该更衣柜内上衣口袋的现金2344元,后离开现场。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报警。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7时许投案。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证人钱某某、岳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雄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经常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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