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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19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2月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0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0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康县**乡**行政村街上将龙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红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与李某某的英克莱电动车置换,并另向李某某要差价款5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259元人民币。

2、2020年1月1日凌晨2点28分,被告人张某某头戴马虎帽,穿方格睡衣窜至太康县**医院,将谢某某停放在医院***西侧**内的纯黑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204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29日凌晨48分,被告人张某某头戴马虎帽,穿方格睡衣窜至太康县**医院,将仝某某停放在医院***西侧**内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848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24日晚上11点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太康县**镇****,将于某某停放在****北门东的GTR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921元人民币。

案发后,红色雅迪牌电动三轮车、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GTR两轮电动车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仝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11月9日 

书记员:周某某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4页;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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