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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两年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利辛县**镇**卫生院一楼大厅电梯口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电梯口的宗申牌风暴160系列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江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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