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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至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夜里,被告人张某某在固镇县**镇粮贸市场内**羊肉馆内实施盗窃,在撬开抽屉未发现财物后,在离开时顺手盗走两包花生米。随后被告人又来到谷阳路**广告店,强行拽开玻璃门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财物后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在拽开门的过程中致使一扇玻璃门损坏;从**广告店离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又走到固镇县**水果店,强行拽开玻璃门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了现金300余元和二十包左右香烟;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到***理发店,使用木棍撬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花生米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6.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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