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厂宿舍**号,租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栋**号门口,将顾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另处)。
2019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中学北门门口,将朱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2019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宿州市埇桥区**道**巷**店门口,将刘某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7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退还刘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顾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8.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对张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苏 晴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租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785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陆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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