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肥东县**乡**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到肥东县经开区**批发市场**调料批发商户购物过程中,将被害人孙某某放置于商店门口货品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743元。
2020年3月17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并于2020年3月22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扣押、勘验等笔录;5.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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