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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被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到杨某某家偷他家的兔子,被杨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16张,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在萧县****行政村**村杨某某家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被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行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监视居住在家,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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