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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购买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2000元现金送到陈某某家中,后七点半左右,张某某到陈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张某某将放在堂屋椅子上的2000元现金偷走。张某某于次日上午将2000元现金分别用石头捆绑分三次扔到陈某某家院子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报案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盗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396****

_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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