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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无业。该因盗窃,于2015年4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5年6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6年2月2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9年12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至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小区**号楼**室储物室,翻窗进入后盗窃花生油、酒等物品一宗;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至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小区**号楼**室储物室,翻窗进入后盗窃花生油、酒等物品一宗;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15日,先后两次至威海市环翠区华夏山海城石榴花园9-4号恩天五金水暖店,翻窗进入后盗窃电线10盘、黄铜管件及阀门20余个;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至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小区**号楼下,盗窃停放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内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飞天茅台白酒、电线、耳机、无线鼠标键盘套装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3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身份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戚茂林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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