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某某**镇**庄**村**号,住址**。因盗窃,于2020年3月1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均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到巨某某**家园窃取他人财物2次,盗得电动车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88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均被追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巨某某**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2元;
2.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的一辆欣科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钱卖与他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3元。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某指认现场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照片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瑞芝
检察官助理 吴 稳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巨某某**镇**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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