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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7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村**号,现住平度市**街道**庄**号楼**单元***户。2011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5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长安牌面包车来到平度市**办事处**路与**路****大学平度**创业园工地项目部办公室,爬窗户进入办公室,盗窃隋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暗影骑士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窃朱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海康威视硬盘录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1850元,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盗窃冯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50元;盗窃段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软件加密锁1个,价值人民币2499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900元;盗窃赵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雷神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段某某、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朱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段某某、隋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朱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段某某、隋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媛媛

检察官助理王燕妮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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