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盗窃于2010年10月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0年11月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2月25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成武县**街道**路**路西“卫校南棋牌室”李某某的卧室内,窃取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成武县**街道**路**路西“卫校南棋牌室”李某某的卧室内窃取钱财时被李某某发现,张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愿意还钱的“情况说明”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工作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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