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肥城市**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至11日期间,先后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停车场等地,趁人不备,采取使用预先准备的弹弓、螺丝刀等工具破坏车窗玻璃的方法,盗窃作案五起,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滨州路与兴福寺路交叉口东北角处,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失主唐某某鲁B*****白色朗逸汽车内双肩包等物品一宗,价值2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P4停车场,采取上述方法,先后盗窃失主陈某某鲁A*****吉普自由光汽车内现金800元及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730元;盗窃失主田某某鲁J*****黑色奔驰R商务车内现金200余元;盗窃失主庄某某鲁A*****银灰色别克英朗汽车内现金600余元。案发后,被盗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3.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八涧堡路与黄台南路交叉口西南角处,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失主路某某鲁A*****白色比亚迪宋轿车内现金70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当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POS机刷卡的方式盗窃失主路某某信用卡内金额5000元。
4.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八涧堡路辅路,采取上述方法,盗窃失主岳某某黑色东风日产天籁轿车内现金20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当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POS机刷卡的方式盗窃失主岳某某信用卡内金额4000元。
5.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至济南市历下区舜华北路与花园东路交叉口,采取上述方法,先后盗窃失主杨某某鲁A*****白色宝骏310W轿车内黑色P52型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6368元;盗窃失主邢某某鲁A*****棕色别克昂科威汽车内中华香烟、荷花香烟各两条,价值15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以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五起,价值共计22162元,现已追回赃物价值10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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