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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济南市历城区**乡**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熊某某(已判刑)结伙实施盗窃3起,盗窃价值共计3621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与电建路交叉口路北盗窃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白色飞鸽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当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骑行该车辆途经**乡**村附近时,被车主孔某某夫妇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与熊某某弃车逃跑。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420元。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熊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还乡店***号门口盗窃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850元。案发后,电动自行车的电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来到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恒大财富中心*号楼***室门头房,盗窃邱某某放在该处的蓝色东成石材切割机一把、蓝色雷川牌电锤一把、蓝色东成角向磨光机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东成石材切割机价值110元、雷川牌电锤价值180元、东成角向磨光机价值61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9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6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随案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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