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90********,汉族,本科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巷**号。2017年7月6日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同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爬窗进入济南市市中区山东**学院**教室,盗窃周某某(男,20岁)联想小新Pro13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700元)、曹某某(男,25岁)联想拯救者Y9000X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6200元)和双肩被包1个、杨某某男,23岁)联想小新air142020款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700元)、张某甲(男,23岁)华为MatepadPro平板电脑1部(2700元)、刘某某(男,22岁)防晒衣1件,总价值为16300元。
2020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推开后门进入泰安市泰山区**路山东**大学实验楼804教室,盗窃姜某某(女,27岁)联想2019款小新Air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667元)、杨某甲(女,28岁)微软surfacebook1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789元)、贺某某(男,26岁)微软牌笔记本电脑1台、张某乙(男,26岁)现金700元人民币,共计5156元。
同年8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酒店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2起,价值共计21456元。
案发后,联想拯救者Y9000X笔记本电脑及华为MatePro平板电脑被追回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刑事判决书等)、证人证言(张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张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累犯、如实供述、部分赃物追回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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