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小区**村**号楼**单元**号。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4月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号楼楼头窃取赵某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150元。
2.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道**附近窃取该店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北大门西侧窃取张某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4.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周村区**村**号窃取邱某某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8280元。
5.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周村区**路一门窗加工门头前窃取马某某宏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5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莱芜市**家园小区门口窃取李某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14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山东省桓台县**小区内窃取迟某某缘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山东省邹平市**镇**村窃取徐某某无品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其他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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