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地是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10月至11月,在诸城市新天地龙城市场、诸城市东鲁家园小区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价值约1660元。
1、2019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诸城新天地龙城市场,盗窃李某甲停放在西门口北侧的赛克牌电动三轮车的超威牌电池一组。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0元。
2、2019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诸城东鲁家园小区,盗窃李某乙停放在小区北侧停车棚内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的电池一组,价值约500元。
3、2019年1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诸城新天地龙城市场,盗窃钟某某停放在该市场西侧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的超威牌电池一组,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0元;盗窃王某某放在该市场志娟针织门头处的小鸟牌电动车的天能牌电池一组,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4.现场监控视频;5.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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