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镇**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程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在逃),在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南侧(现金坤商务楼)附近的便道,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晋K****9的黑色奥迪汽车后备箱撬开,盗窃后备箱内一个黑色电脑包,包内有现金14.5万余元、各类银行承兑汇票300余万元、银行卡若干、房产证一本,另盗窃后备箱内华为P9手机一部(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3185元)、软中华香烟两条(一条整条、一条八盒)。三人盗窃后,骑乘摩托车往太原方向逃窜,在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包内14.5万元现金装到自己包中,将被盗包藏匿。数日后,张某某又将被盗包在太原市交给中通快递员,要求寄回晋中市公安局,快递员在检查该件时发现包裹比较可疑,便报警交至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被盗包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共计14818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主动向吕梁市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害人常某某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汇总明细;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杏花岭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登记、发还物品清单;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询问笔录;证人靳某某询问笔录;同案程某某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同案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