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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8号 

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榆社县,住榆社县**乡**村**号,农民;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榆社县牛佳利超市扒窃被害人赵某某华为手机一部。经榆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某某被盗手机价值2759元。案发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笔录、清单,华为手机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系从其家中传唤到案;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手购买时间及价格;谅解书;

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2759元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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