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诈骗于2017年7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18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鞍山市南台子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解回属**重审,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末,被告人张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海城烧烤店”打工,借机偷窥到该店老板董某某(被害人)手机微信****,2018年11月27日15时许,张某某借用董某某手机看快手视频,趁其不备,采用微信转****,将董某某手机银行卡内人民币一万元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并用于挥霍。

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虚构自己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事实,骗取了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居民刘某某(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以为刘某某办理贷款的名义收取手续费,先后骗取刘某某3380元,并用于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证人证言;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0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