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1504211979********,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号大厅,无前科,职业:无,工作单位:无。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北侧原第八居民区石某某家中盗窃一部VIVOY51A手机,后被被告人丢弃。巴林左旗发改委左价认字【2020】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盗窃的VIVOY51A手机价格为700元。
2、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北侧原第八居民区包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0元,并用于日常花销。
3、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北侧原第八居民区刘某甲家中盗窃人民币约50元,并将盗窃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4、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北侧原第八居民区汪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3800元、VIVOY55手机一部,盗窃得来的钱款被被告人用于日常花销,盗窃的VIVOY55手机被被告人自己使用直至损坏。巴林左旗发改委左价认字【202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盗窃的VIVO Y55手机价格为800元。
5、2018年0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北侧原第八居民区谢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100元,并将盗窃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6、2018年0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西城区北侧原第八居民区李某甲家中盗窃人民币1000元,并将盗窃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7、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卫庄村李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20余元,并意图撬开李某乙家中保险柜未遂。
8、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卫庄村霍某某家中盗窃硬盒红塔山牌香烟9盒。巴林左旗发改委左价认字【2020】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9盒硬盒红塔山牌香烟价格为67.5元。
9、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卫庄村六组刘某乙家中盗窃人民币7500元,并将盗窃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10、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卫庄村辛某某家中盗窃OPPOA7X手机一部、人民币约50元。被告人将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后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一家手机店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变卖。巴林左旗发改委左价认字【202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盗窃的OPPOA7X手机价格为1200元。
11、2019年12月11 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卫庄村王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950余元,并将盗窃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12、2019 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于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红卫庄村鞠某某家中盗窃一元硬币二十余个,并将盗窃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以上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某某入室盗窃12次,共盗窃现金18490元,盗窃三部手机和9盒红塔山香烟价值2767.5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共计21257.5元。所盗窃的VIVOY51A 手机一部、VIVOY55S手机一部、OPPOA7X手机一部和盗窃得来的钱款皆被被告人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杜某某、包某某、刘某甲、汪某某、谢某某、李某甲、刘某乙、辛某某、王某某、鞠某某、李某乙、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视频、照片;6、现场勘查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查笔录;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20年4月20日
附:
1.本案全部侦查卷宗。
2.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3.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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