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至常熟市**镇**路**号**室内,采用踹门入户手段,窃得被害人滕某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价值人民币3232.08元金项链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收据、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滕某某 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丽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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