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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正式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步行至平舆县**街南段**眼镜店门口,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骏越牌电动车盗走(电瓶车座子下面有手机两部),后骑车离开。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步行至平舆县**路**超市,二人相互掩护,以买东西的名义偷取超市柜台上的2包花果山牌槟榔。

3.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步行至平舆县**路中段**生鲜超市,二人相互掩护,以买东西的名义盗取超市柜台上4包口味王槟榔果,6盒炫迈口香糖。

4.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步行至平舆县安城路东段旺角超市,二人相互掩护,以买东西的名义将超市柜台上1包口味王槟榔、一盒薄荷糖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张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张,村委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

2.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王某某、桂某某、姚某某、柳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联系电话:1763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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