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邵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砖窑零点网咖,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在85号机位上睡着并将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1200元)放在桌面上。张某某指使邵某某去偷该手机,邵某某即上前将手机盗走。得手后,张某某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并由张某某将手机以400元价格卖给吴某某。2019年9月27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加油站旁强盛网吧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抵押合同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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