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7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乡**村**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11月15日被珠海市金湾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 因盗窃于2018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湖南”(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镇**社区**巷**号门口,见被害人卢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未上锁,遂将该三轮车(价值约800元)盗走。
二、2020年7月10日2时许,张某某伙同“湖南”来到本市**镇**社区**村**路**号,见被害人肖某某的一批五金设备放置在门口,遂将该批五金设备(价值约2200元)盗走后销赃。
三、2020年7月19日3时许,张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街**巷**号,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未上锁,遂将该电瓶(价值约1100元)盗走后销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21时50分许在本市**镇**社区**超市门前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肖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 健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含光盘4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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