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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文盲,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路、中山七路一带先后盗窃电动自行车4辆,总价值人民币6612元,销赃得款总计人民币11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三连直街**号楼下,盗窃被害人何某恒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

二、2019年12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逢源正街**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辉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2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三、2020年1月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逢源正街**号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辉的松吉松某某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四、2020年1月10日4,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与人民北路交界处,盗窃深远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骑车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特制钥匙头6条、六角套筒1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

2.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何某恒、李某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亮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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