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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8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庄上一组**巷**号**茶饮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麦科特牌极酷三代电动车未锁车轮锁,便趁四周无人之际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去开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车,成功后便将电动车骑至其住处(惠城区河南岸永嘉华庭小区)门口停车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12.71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12.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继建

检察官助理:范凯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955****);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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