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2********,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委会***小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朋友关系,张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下午找李某借电动车,李某将一串钥匙连同电动车钥匙拿给张某某,张某某发现钥匙有李某商店门的钥匙,张某某急需用钱,就到广南县**镇*街的配钥匙摊点,配了李某手机配件店的钥匙。2020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用事先配好的商店门钥匙,进入**优手机配件店,盗窃三部苹果手机及现金240元,经广南县发改局价值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306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手机三部及现金240元发还李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网上在逃查询、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照片8. 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换押证4份
6.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