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3********,壮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镇**房。曾因两次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0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8年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路过南宁市武鸣区**镇**路****店铺门前电动车停车位时,发现卢某某放置在**内的一部OPPO手机未取走,便趁人不备将手机盗走,后交与他人使用未能追缴。经鉴定,卢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订单详情等书证;
2. 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指认材料;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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